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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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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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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可参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该书针对这个问题有专门阐述和介绍。该书的作者系商业秘密领域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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