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分析众多招标项目,异议产生的原因大致有四个。见下图:某机构质疑原因分析表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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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投标人对项目的理解存在偏差,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在现实操作中大致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者项目主观理解有误,并且在投标前并不知道这种误解,待评标结果出来以后方恍然大悟,然后想通过异议来挽回。另一种是投标人对招标的流程不了解,对招标代理机构心存疑虑,对招标从业人员不够信任。尤其是按照法律要求的封闭评标,总是怀疑有“暗箱操作”,觉得自己被黑了,才想通过异议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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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于评审结果心有不甘。投标人在投标前对自己的投标文件都有一定的预判,并且大部分投标人都自视甚高。经过评委会评审以后,发现和自己想象的结果相差较大,自然在心理上会产生落差,这种情况投标人通常会在结果宣布后当场提出异议,且通常情绪激动,容易产生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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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中标候选人肆意揣测。每一个行业和领域的投标人对于竞争对手都有一定的预估,评标结果出来以后,没有入围的投标人一定会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审视中标候选人,千方百计搜罗攻击中标候选人的证据,在得到相应证据后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异议。当然大部分情况下,未中标人还是很难得到有力的证据,这时,他们依旧会继续提出异议,以期望招标代理机构能够予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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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投标人对相关法律有足够了解,并且确有实据。这种情况处理起来相对复杂,难度较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区别对待,一是当招标的组织或者评委的评审出了问题的时候,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作为代理机构的危机事件进行处置,集中机构所有人员的智慧,制定出严谨周密的解决方案,化解危机,将损失降低到最少;二是当投标人举报中标候选人的时候,只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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