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87.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1月6日《关于规范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2号)。
方法/步骤
1
申办报告
2
可行性论证报告
3
申办学校自评报告
4
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5
拟设置专业的教学计划
6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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