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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修改法律允许部分“施工挂靠”合法化

施工挂靠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低级资质企业挂靠高级资质的,也有没有任何资质的施工队或包工头直接挂靠具有建筑施工承包资质的;既有被挂靠企业承担部分施工现场管理职责的内部承包形式,也有被挂靠企业只收管理费、完全脱手的挂靠模式;既有长期挂靠的,也有临时挂靠的。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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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之一:如果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人资质与施工挂靠企业资质仅相差一个资质等级,挂靠企业借用被挂靠企业的等级资质参加投标,被挂靠企业愿意承担施工管理责任和法律后果;找律师网指出同时建设单位明知为挂靠但并未拒绝的,法律可以将原“出借资质”的禁止性条款修改为可供当事人选择的允许性条款。为此,应呼吁以修改《建筑法》为契机,从法律源头解决部分施工挂靠合法化问题,逐步扩展到修改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建设工程施工法律条款,包括《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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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之二:如果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选择本建议之一的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法律猫指而且没有任何违法事由以及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并且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将工程业绩归被挂靠企业修改为将工程业绩归挂靠企业,为挂靠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条件;同时规定,被挂靠企业工程业绩连续三年未能达到该资质法定要求时,便应降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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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之三:立法严禁挂靠企业跨越两个及以上资质等级挂靠承接建设工程施工,以及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人或组织挂靠具有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接工程;如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裁决,确认违法挂靠行为,被挂靠企业将受到降低一级资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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