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法律上确立了个人债务的制度,其范围主要应包括:(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四)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不过,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力,除非债权人事先同意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五)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完全为满足个人欲望而负的债务;抚养非婚生子女所负END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这一条并没有就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作出规定,根据自己行为自己负担原则,个人债务首先应由个人财产予以清偿,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但是如果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该如何解决?该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规定,当今社会个人债务日渐增多,对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交往的不断加深,个人债务在婚姻生活中越来越多。而我国《婚姻法》在1980年及2001年修正时,并没有对个人债务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只对共同债务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但就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并没有作出规定,这无疑是法律的一个空白点。笔者认为,在实体法中应规定,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原则上应对共同财产的一半予以清偿。特别情况下,可执行共同财产中的大部或全部。
(一)共同财产主要是债务人积累和贡献的。在共同财产主要由债务人积累和贡献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执行共同财产的大部分或全部,但应保留夫妻双方的基本生活和抚养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这是因为,共同财产虽然为夫妻双方共有且不分份额,但这些财产主要由债务人贡献和积累的,债务人在积累这些财产的过程中,自然要消耗和占用社会资源,转化为个人财富,在转化为个人财富中,就需承担社会风险。
(二)对共同财产执行后不影响基本生活的。这是因为,当今社会发展迅猛,很多社会成员也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在民事执行中,对这些财产的执行,如果不影响社会一般人生活水平的,则也可执行共同财产的大部或全部。在程序法中应规定,当法院对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负债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可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法院中止案件的执行,对共同财产请求分割。如果负债一方当事人配偶在合理期限内不提出财产分割请求,则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予以处置。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