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1367今日阅读:23今日分享:25

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禁止协议属于无效的说明

竞业禁止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俥位,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主要限制的是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劳动者无法利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谋取生活,这就不可避免会影响到劳动者的正常收入。因此,为了平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应当给予员工适当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员工离职后可以到任何单位任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些地方法律类文件也明文规定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应当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例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我国法律仅仅强制规定要求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数额没有具体的规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支付违约金和就业补助金等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5] 257号)中有相关规定,劳动者被竞业禁止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用人单位必须按不低于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月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水平,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