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登记的程序 (1)提出申请。现车主向车辆管理所提出机动车产权转移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交验车辆。现车主将机动车送到机动车检测站检测,查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是否有凿改、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图9-3)是否一致。 (3)受理审核资料。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查验并收存相关资料,向现车主出具受理凭证。 (4)办理新旧车主信息资料的转移登记手续。 (5)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新的《机动车行驶证》。 (6)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
过户登记需要的材料 (1)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现车主的身份证明。 ①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②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 ③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④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 ⑥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⑦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6)机动车来历凭证 (7)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8)所购买的二手车。
过户登记的事项 (1)现车主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机动车获得方式。机动车获得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和调拨等。 (3)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4)转移登记的日期。 (5)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6)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 (1)车主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车主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车主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9)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10)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1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