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人与受让人就注册商标B的转让达成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受让人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向转让人支付第一笔转让费人民币50000元,转让人在收款后7日内配合受让人在相关的商标转让文书上签章,协议签订之日后6个月内受让人再行向转让人支付第二笔转让费人民币50000元。现距协议签订已9个月,受让人已支付第一笔转让费,转让人已在相关转让文书上签章,受让人已委托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商标局尚未予以核准。转让人催告受让人支付第二笔转让费未果,现在该商标转让的效力如何?转让人能否主张转让无效或向商标局要求撤回转让或暂停转让核准程序?
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对于此问题并无明确的规定。由于商标转让申请实际系由受让人委托代理机构主导,并由受让人作为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事实上一旦申请提交,撤回申请的权利只能由受让人行使。当然,找律师网解释此种情况下转让人可以根据转让协议中相关的约定主张受让人的违约责任当无疑问,但能否据此撤回转让申请、行使类似于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抑或直接主张解除转让协议、在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撤回商标申请?
从法理上讨论,似乎这两种方法均可行,但实际操作则可能产生很多问题。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此种情况下商标局需要应转让人的请求暂停或终止对商标转让申请的核准程序;法律猫指如果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转让协议的解除或违约责任的承担存在争议而诉至法院,在法院诉讼期间商标局若核准了注册商标的转让,则一旦法院判决转让协议解除等可以让转让人重新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则转让人应当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移转,这不但大幅降低了司法效率,也为转让人徒增成本(按照商标局的收费标准,商标移转的申请费用是由申请人即假设中的转让人承担),若商标局不核准注册商标的转让,则受让人应当依法有权对商标局的不核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时将回溯到前文论及的救济途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