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该企业标准应办理备案。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各市(县)直属局分工如下:
1、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产品标准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备案。 2、市(县)属企业和在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在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直属局备案。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一式三份);2、企业产品标准文本(一式五份);企业标准备案编写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份);4、企业产品标准必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属于食品类企业标准的,应进行技术审查,并附《海南省食品企业标准技术审查纪要》一式两份)。
1.申请人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向质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出具接收材料回执;不属于备案范围、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3.质监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备案,并发备案通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八、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行政机关不收取费用。
办理依据1.《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2.《广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省质监局负责省属企业产品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除外)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医疗器械(Ⅱ、Ⅲ类)、软件产品、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和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的产品标准备案。其他产品的企业标准的备案部门由企业工商注册机关的同级质监局予以明确。
标准文本(包括:目录、前言、产品适用范围、引用的标准、产品规格尺寸的的说明及示意图、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储存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标准(包括复审确认有效或修订),未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的; 2、备案材料不齐全的; 3、标准发布或复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备案期限的; 4、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规定的标准编写要求的。 5、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 6、标准备案后,未经过标准备案部门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业标准的取消备案资格,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