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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解释美国投资移民中怎样算是创造就业机会

2002年EB-5修正案,投资者投资金额从100万美元减少至50万美元,“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放宽为“允许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新政出台后,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不用亲自去美国创办企业,不用坐移民监,投资额亦减少了一半,可谓优势尽显。不过新政中提及的““允许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是什么意思呢?下面我就投资移民所需要创造的就业机会来做一个简单介绍吧。
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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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投资区域中心项目的创造就业? 答:EB-5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是指经移民局批准的可以为促进当地经济,就业,生产力和投资增长而组织EB-5投资移实体。如果投资于区域中心开办的投资移民项目,就业的计算不仅包括直接的就业,也包括间接产生的就业。即可以包括用移民局批准的经济模型计算出来的各种间接的和诱发的就业。所以区域中心项目对于就业的计算标准要比自己独立做的投资移民项目的就业计算标准要低得多,从而工资成本也会低得多。这也是目前通过区域中心进行的投资移民申请最为热门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移民局的数据,通过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移民申请占到总申请数量的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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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投资移民需要创造什么样的就业机会? 答:根据移民法的规定,投资移民创造的工作机会必须是全职的工作机会。所谓全职是指是每周工作35个小时以上的工作岗位。移民申请人不能把几份不同职位的兼职工作的工作时间合并起来折算成一份全职工作,即便这些兼职工作加起来的每周工作时间已经大于或等于35个小时。 例如:移民投资人张先生设立了一家AppleJuice公司,雇佣了M先生从事A工作,每周15小时,Z先生从事B工作,每周15小时,Y先生从事C工作每周15小时。张先生不能把上述三份兼职工作合并起来折算成一份全职工作,即便三份工作加起来每周已经达到了45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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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创造的就业机会的计算方面,各个投资移民适用一样的标准吗? 答:投资移民的形式不同。主要分投资于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移民和传统的直接投资移民。在创造的就业机会的计算方面,这两种投资移民形式的适用标准是不一样的。移民法要求传统的直接或自主的投资移民创造的就业是直接就业,即以点人头的方式计算的实打实的10个就业机会。区域中心的投资创造的就业可以是直接就业,也可以是间接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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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通过投资移民的投资保住就业机会,算不算? 答:算!这是对于投资困难企业的特别规定。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所谓的困难企业(Troubled Business)是指一个至少存续两年以上的企业并且在移民局确定的投资人I-526绿卡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的12或者24个月的期间内企业净亏损达到该企业净资产的20%以上的企业。 所谓优先日是指移民局收到投资人正确递交的I-526申请的日期。如果移民申请人投资的是困难企业,按照法律和移民局的规定,投资人不是需要创造10个工作机会,而是需要经过投资维持困难企业在投资前拥有的雇员数量至少两年,并且维持的就业数量不得少于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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