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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机动车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看,共同侵权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有意思联络,是指主观上存在意思的沟通、交流和共同的目的指向。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指多辆机动车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则构成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案例较为少见。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指多辆机动车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是指多辆机动车各方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不存在意思上的沟通、交流和共同的目的指向,而是由于其各自独立的意思和行为相互作用、相互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 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一是行为的紧密性。多辆机动车侵权行为之间是直接、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离开任何一方的行为,损害结果不可能发生。如两车相撞导致车上乘客的受伤,即属于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二是时空的统一性。多辆机动车侵权行为发生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或存在不同的地点,则不是直接结合,而是间接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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