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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如何确定自己的工资基数?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也在不断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度上升的态势。但劳动者却总是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解决不了,工资基数的确定就是其中比较头疼的一项。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张峰律师根据以往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者竟非常遇到的问题,在此分析劳动者如何确定自己的工资基数。
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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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数应当以法为据。 具体来说,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经国务院批准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工资的基本范畴。其中,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工资基数时,第三、四、五、六项能不能算呢?笔者认为,应当包含在内。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很多的用人单位往往采用“降低基本工资,提高奖金”作为工资激励机制。这样一来,把基本工资作为工资基数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  在具体计算加班费时,是否应当把以上六项全部计算上呢?笔者认为,为避免重复计算,除了第五项以外,其他的五项皆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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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数是指在劳资纠纷中,为计算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以及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各项具体数据,以劳动者此前一年所有的工资收入为依据而得出的平均月工资标准。  那么,我们所讲的作为经济补偿金等计算依据的工资基数应当如何具体确定呢?现在的司法实践可谓五花八门。有的以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有的以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所谓的“基本工资”为依据,还有的竟然要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以上说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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