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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专题解读:[30]特殊情形

1、为2014考司考的学子奉献2、法律猫分专题进行讲解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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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例1,妻子帮助丈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丈夫是正犯(实行犯),二者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妻子是共犯(帮助犯)。例2,甲、,仓库,对公司门卫王某说:“只要你放行,弄到值钱的,有你一份。”王某答应。甲、财物。甲、乙是盗窃罪的正犯(实行犯),甲、乙和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王某是共犯(帮助犯)。找律师网举例,例3,警察甲将乙(普通公民)约到拘留所,共同虐待被监管人丙,拳打脚踢,导致丙轻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对甲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乙触犯了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共犯(帮助犯)和故意伤害罪(实行犯),择一重罪论处。例4,里,甲是安保经理(国家工作人员),乙是物流主管(非国家工作人员)。乙利用财物过程中,请求甲不要声张,甲答应。乙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帮助犯。例5,甲(投保人)和乙(职员)的保险金,由甲负责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索赔材料,内部理赔。二人共诈骗保险金100万元。从甲的角度看,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从乙的角度看,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甲是帮助犯。甲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实行犯)和职务侵占罪(帮助犯),择一重罪论处。乙同时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帮助犯)和职务侵占罪(实行犯),择一重罪论处。2000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要点:(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这种情形属于: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有身份者定罪。)(2)、企业的人员勾结,、企业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这种情形仍属于: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按正犯来定罪,也即按有身份者定罪。)(3)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种情形属于: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本来应该按想象竞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如例5。但是,司法解释既然规定按主犯定罪,就只能按照主犯定罪。主犯的确定,主要是看身份地位高低、职权大小、作用大小。)微信law-book举例,例6,里,甲是会计(非国家工作人员),乙是财务总监(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各自职务便利,财物。乙的身份地位高,是贪污罪的实行犯。乙和甲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甲是贪污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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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应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诬告陷害罪的量刑身份。甲(普通公民)和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诬告陷害王某。甲、乙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犯罪,对乙应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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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这是指正犯出现认识错误,导致其实现的事实和共犯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不一致。处理原则:正犯因认识错误产生的法律效果,共犯也要承担。(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结论】不管正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正犯定故意犯罪既遂,共犯也定故意犯罪既遂。例1,(对象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乙误将丁以为是丙而杀害。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既遂。例2,(对象错误):甲教唆乙“杀死站在树下的吴某”,乙却听成“杀死站在树下的王某”,开枪打死了王某。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既遂。例3,(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乙因为没有瞄准,将丙身边的丁打死。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既遂。(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结论】不管是对象认识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可参见第八讲事实认识错误一节)。同时注意:教唆犯、帮助犯对于正犯在共同犯罪范围内的行为要负责,但是对于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不用负责。例1,(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丙身边的宠物狗。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甲也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例2,(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打死丙的珍贵宠物狗,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丙。甲属于教唆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因为刑法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所以甲无罪。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此注意,甲对乙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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