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不仅仅给死者家属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且家庭成员的死亡,直接导致家庭未来收入的减少,实质上直接给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怎么样来弥补这部分经济损失,给大家讲解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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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法律依据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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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规则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60岁以下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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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诉法院的选择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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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口类型不同赔偿标准的差异 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笔者认为以户籍来定标准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原意。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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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出生人员的赔偿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导致胎儿死亡的,对胎儿的死亡是否也需赔偿死亡赔偿金?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无须赔偿。胎儿尚在母体中,无民事权利能力,我国目前的法律只考虑胎儿将来的继承问题,对于其他的胎儿利益未有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