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男)与李某(女)于2008年9月结婚,前不久,李某发现了王某某有了新欢。李某气愤之极,决定跟王某某离婚,但考虑到自己有不少婚前个人财产婚后都产生了变化,她非常担心自己赔了丈夫又折财
工具/原料
李某咨询了四个问题:一、李某与王某某结婚时居住的是李某婚前的房子,婚后拆迁,李某用这套房子没再加钱就置换了某小区另一套房子,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刚置换时这套房子价值80万元,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8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3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128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家电折价2万元,包含总房价中)。二、李某婚前的股票账户,结婚时账户余额8万元,现在账面余额为12万元。三、李某婚前就有定期购买彩票的习惯,且一直用的婚前个人积蓄转账购买,2014年3月彩票中奖,扣除税金后尚余18万元。四、李某婚前借给别人5万元,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其婚后连本带息拿到5.6万元。
方法/步骤
分析:一、某小区房屋是李某完全用自己婚前所有的房屋置换的,该房屋应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该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李某个人所有;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出售房屋时一并转让,总房款中的2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系用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8万元装修房屋,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为王某某婚前财产,可以考虑扣除房屋装修的折旧后,由李某支付给王某某。二、李某婚前炒股本金8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12万元,其投资收益部分4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关于李某购买彩票所得的18万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特殊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属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四、关于李某的债权收入6000元,虽然亦是婚后所得,但性质属于法定孳息,应认定为李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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