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制度是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最终使债务人不复存在的一套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往往适用于那些无法通过重整或和解而继。
工具/原料
1
《企业破产法》
2
电脑或手机
方法/步骤
1
申请破产。破产清算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此外,对于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金融机构具有破产原因的,国务院相应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亦可以提出破产清算。
2
法院裁定受理。是指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确定企业确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3
破产公告。指在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日起,法院在各大媒体发出公告,公开选任破产管理人,并由破产管理人发布债权申报的期限,但最少的期限不能少于30天。
4
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或者担保人,向法院或清算组或管理人主张个业欠其多少债,并提供相应依据的过程。
5
召开债权人会议。指在法院、管理人的主导下由全体债权人对破产事项进行讨论的制度。
6
处置财产。破产企业名下的财产进行拍卖、变价处理,分配给各债权人的过程。
7
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在所有财产得以处理后或企来无财产可破,法院决定终结破产程序。
8
破产企业完成工商注销手续。企业一注销,它在法律上正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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