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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应考虑哪些因素?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将公平责任确认为损失分担规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公布实施,对公平责任关注的焦点从存废转变为适用,由理论研究转化为实践运用,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对适用《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应考虑哪些因素进行一些浅显的探讨。
步骤/方法
1

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且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任何一部分侵权法律关系,超出这个范围就不能适用。如《侵权责任法》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依据此条规定,如果经营者举证证明了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免除其责任;然而,在经营者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情况时,不能因为自身也没有过错或过失,就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因为从事这种特定领域的高度危险作业多是营利性、高利润的垄断性经营活动,从有利于消除矛盾、减少社会危险等因素考虑,《侵权责任法》将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加以规定,明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公平责任是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一,认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非双方当事人或其他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二,认定的依据是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和经济状况。  ⑴当事人的损害程度不仅仅指被侵权人的损害,也包括侵权人的损害,损害程度直接决定当事人分担损失的必要,损害程度应当达到相当的程度,如果不分担损失当事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正义,故必须采取分担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侧重考虑侵权人的经济状况,负担能力强的,可以多分担;负担能力弱的,可以少分担。同时也要考虑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如果被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好的,可以让侵权人少分担;经济状况不好,可以让侵权人多分担。

3

公平责任既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也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案件。 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一般适用侵犯财产权的案件,而侵犯人身权的损害赔偿案件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笔者认为公平责任既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案件,同时也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案件。因为侵犯人身权的损害赔偿争议案件,争执的内容并不是人身权本身,而是能否用财产、用多少财产来解决造成的人身权损害,因此法官在审理侵犯人身权损害赔偿争议案件时同样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损失,同样是对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所以从实质上说,解决侵犯人身权的争议,仍然涉及到解决财产的争议,公平责任同样适用。需要说明的是,在侵犯人身权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公平责任并不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产生于被侵权人及家人因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基于此法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在于制裁不法侵害人,因此应适用惩罚过错的过错责任,而不宜扩大适用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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