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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46条与侵权责任法43条如何适用

种子法46条与侵权责任法43条如何适用?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看看吧
工具/原料

电脑

方法/步骤
1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安保义务人和学校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杨立新观点)。

4

补充责任的核心是补充,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补充,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补充。(1)程序意义上的补充是指顺位的补充,即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一顺序的责任。

5

补充责任中顺序的规定至关重要,其目的是赋予补充责任人一种先诉抗辩权。若赔偿权利人单独起诉补充责任人,则补充责任人可以要求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从而完全排除了将补充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连带的可能。

注意事项

注意安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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