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地拆迁有增无减。这正是有些律所忧虑的地方。他们认为征地拆迁就像挖金矿,资源会越来越少,不少律所因此考虑转型。但在笔者看来,大可不必过分担心。我认为,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征地拆迁在我国仍将处于高发状态。一方面,城市化率有待提高,另一方面,现有的城市化仍问题重重。可以说,我国城市化发展任重道远。城市化与征地拆迁是相伴而生的,只要城市化进程继续,征地拆迁也就不会停息。我国的城市发展模式决定了征地拆迁是城市建设的必要手段。
“三权分置”导致农地权利状况复杂化。而在农村征地这块,拆迁律师必须跟上政策的步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正式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即“三权分置”概念。具言之,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承包农户,经营权归实际经营者。其对于放活经营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适应农业规模化发展意义重大。从经济学角度看,其自然是利于农业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但从法律角度看,其确实带来一个难题:经营权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这不仅涉及到一系列制度设计问题,与征地补偿也密切关联,因为不同权利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究竟是类比土地承包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进行补偿,还是将其视为租赁权,按照租赁合同进行补偿,确实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需求迫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有条例》)的出台,统一规范了国有土地上的征补工作,大大提高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标准化与可操作性。然而,立法工作远远没有结束。我国土地二元结构决定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集体条例》)出台的必要性。《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换言之,在我国,土地只属于国家与集体,并不存在个人或者任何其他第三方主体。所以,征收拆迁只可能发生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既然关于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没有理由不对集体土地进行关注,这不符合我国的土地运行逻辑。此外,正如上文所说,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仍将持续推进,城市发展习惯采用“卫星城”模式,这些都会导致集体土地上的征收与补偿会大范围展开。因而,有必要对此进行专项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