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在笔者办理的多个民商事案件中,均涉及到当事人个人签名问题。有部分当事人因为自己或者交易相对方随意签名,被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被判驳回起诉,当事人大喊冤枉,却又苦于没有证据,无法上诉或申诉,致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对于这部分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的签名,由于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我们暂且称之为“缺陷签名”。本文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民商事活动的缺陷签名。当事人缺陷签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自己出于义气或为达成交易目的而造成的意思表示缺陷。在交易活动中,没有认真审查交易相对方提供的合同内容,出于所谓的义气或信任而匆忙签上自己的大名,有的当事人甚至为了达成交易目的在没有填写交易内容的情况下随意签下自己的名字。以上情形可以称之为“草签”。而当事人在草签合同后,自己或许不在意,甚至早已忘之脑后。等到合同相对方起诉到法院时,已悔之晚矣,造成损失也是必然的。二是当事人疏于审查交易相对方身份而被对方“忽悠”而造成的意思表示缺陷。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市场交易主体及交易地域也逐渐扩大,不同地域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商事交易也早已为人们所常见。随之,部分交易主体不遵守交易规则,利用地域距离,彼此不熟,在签合同、打欠条时署上假名,拿货走人或骗钱消失。当事人起诉时,才豁然发现交易相对方根本不存在或者被法院驳回起诉。三是当事人(不参与交易,不在交易中收取居间费用)基于交易一方的请求,居中介绍交易双方达成合同后被要求在合同或交易手续上签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另一方因故在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此时,“居间”介绍的当事人由于自己的当时的签名而忧虑担心,自己到底是证明人还是担保人?综上,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应当认真对待自己的签名,及时审查合同内容及相对方的身份和签名,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规范民商事活动中的签名,是自然人交易主体诚实信用的表现,也是自然人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认真对待签名,认真对待交易,认真对待对方。作者:肖毅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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