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货时发现货物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整件短少或散装货物已经残损,应即向理货部门索取残损或短理证明。如货损涉及第三者的责任,则首先应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声明保索赔权。在保留向第三者索赔权的条件下,索赔。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补偿的同时,须将受损货物的有关权,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叫做代位追偿权(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责任采取可能的、合理的施求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因抢救、阻止、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负责补偿。被保险人能够施救而不履行施救义务,保险人对于扩大的损失甚至全部损失有权拒赔。
备妥索赔证据,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索赔。保险索赔时,通常应提供的证据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单据;商业票和重量单、装箱单;检验报单;残损、短量证明;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证明文件;必要时还需提供海事报告;索赔清单,主要列明索赔的金额及其计算据,以及有关费用项目和用途等。根据国际保险业的惯例,保险索赔或诉讼的时效为自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运输工具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一、报案: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或其他知情人应及时将该事故的。报案方式包括上门报案和电话报案。 (1)上门报案:各网点的客户服务柜面办理理赔报案; 二、联系保单上列明的当地检验人及时申请现场查勘检验:查勘员接到调度后,会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查勘,做笔录,必要时安排检验。经查勘如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查勘员将当场向被保险人进行解释;如各方对现场事故无异议,查勘员将指导当事人进入索赔程序。 三、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如码头、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时效。 四、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及时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 五、提供必需的索赔单证: 1、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如提单、运单和邮单正本等; 3、发票; 4、装箱单、磅码单; 5、向承运人或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书面文件; 6、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 7、货损货差证明;
8、索赔清单; 9、出险通知书; 10、权益转让书; 11、如上述材料仍不足以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要求提供其它材料。END
提醒:货物出险后,受益人必须在第一,会再协同其它责任方一起去现场地堪查货物受损情况。、船公司、场地有关责任人、收货人及其他与该货有关的人,而该责任人因到场而产生的费用,若货赔偿时,该一起承担。换句话,就是对于货损产生的查看费用、理赔赔付的责任范围之内。赔付范围之外,则找引起货物受损的当事人赔付。对于货物受损责任不明确时,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