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文字号的组成及例外发文字号简称文号,位于文头发文机关的正下方,指某一公文在发文机关某年度内发文总数中的实际顺序号。发文字号按机关代字、年份、序号顺序书写,如中发[1999]9号,表示该公文是中共中央在1999年度发的第9号文件。这是一般的规律,但也有个例外情况。如有的命令(令)和公告的发文字号只用流水号,前面加“第”字。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2号。这类发文字号,只标顺序号,不用写机关代字和年份。这个顺序号是发布命令或公告的发文机关或机关首长当届编列的流水号,即从当届任职开始编列,延续至当届任职期满为止,下任另行从头编号。四、格式项目的“签发人”与公文处理的“签发人”签发人,是指签署印发公文的机关领导人。在发文处理程序上,必经“签发”这一程序,即机关领导对公文文稿最后审定并签署印发。《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文由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签定。”这是公文处理程序上的“签发人”。公文格式项目的“签发人”,是指上报公文,在公文首页注明签发公文的机关领导人的姓名。《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上报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的姓名。”其位置在文头的右下方、文头横线之上,书写“签发人”及其姓名。实际上,一份公文必须有“签发人”,必须在公文的撰制单上有机关领导人的同意印发批示和签名,这是公文处理程序。而作为公文格式项目的“签发人”,其使用率很低,只有上报国务院或上级机关的重要公文,才使用“签发人”这一格式项目——在公文的首页注明“签发人”。下行文和平行文则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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