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
商标被抢注补救措施
商标法的规定
首先,要明确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抢注”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2、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3、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被定义成“恶意抢注”,而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即使并未构成恶意抢注的,你也还是享有一定的“在先权利”的 1.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2. 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指已经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3.在先著作权。公民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 4.奥林匹克标志权。 5.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 6.特殊标志权。主要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一,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二、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