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三期是女工生理上的独有特点,法律对她们有特殊的保护。
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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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的保护比如说产假、产前假、哺乳假,平时产前的检查等,这是法律对她们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去剥夺,不能随便去限制。对于这种假期的保护,从现实来看,企业在这个方面的争议并不是太多。
2
薪资的保护对于三期女工薪资的保护,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多。某一个员工怀孕了,原来工作不能做了,经常请病假,工作无法继续,公司可以调整她的工作岗位,但能不能调整她的工资呢?按照现行的规定,岗位可以调,工资不能调,三期女工特别是孕期和哺乳期这两期的女工,是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的,产期是不得降低其工资收入。在产期,她原来的工资收入一分都不能少,孕期和哺乳期,是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这是全国的规定。但上海最近就专门出台了新的规定,孕期、哺乳期、产期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收入,不是指基本工资而是指工资收入,就是不管她调到什么岗位,工资不能降低,这也是个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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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的保护对于三期女职工可以调整岗位,但是法律对她有一个保护。三期女工生理特点有一些变化,她原来从事的工作可能必须要给她调,否则对她的身体是不利的,所以必须要调。比如怀孕到一定日期后,不能加夜班等,这是在工作内容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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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保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医疗期满了以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适用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也不适用员工能力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的条款,也不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先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变更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条款。即使是经济性裁员,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三期女工也不属于经济性裁员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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