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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著作权侵权证据进行调查?

针对著作权侵权或版权侵权事实进行证据调查是专业版权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关键点。当事人一般将著作权侵权调查证据和诉讼业务一并委托著作权律师办理。进行著作权侵权调查取证对于赢得诉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著作权侵权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案件,其调查取证同样适用关于民事证据的有关规定。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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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著作权人权利的证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可见,我国对著作权采取的是与《伯尔尼公约》一致的“自动保护”原则,作品的“原件”在确认著作权人时意义重大。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作为原始权利人,应提供作品底稿、原件、底片、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以证明自身享有的权利,法院经查证,认定其真实、合法且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反驳的,上述证据就能作为认定当事人享有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证明。         (2)鉴于取得著作权的方式除创作还有继承、转让和赠与等,因此作为继受权利人,转让、赠与合同或协议或法院判决等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3)目前我国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施以著作权保护,鼓励软件著作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虽然条例未规定登记是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但明示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可作为权利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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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证据        (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其中精神权利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汉,经济权利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侵权人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主要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将与其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1他人作品;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等。        (3)侵权人对著作权的侵犯主要还是对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侵犯,即未经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许可,以复制、发、出租、展览、表演、广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或传播作品,或使用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等。        可见,大多数侵权人都是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或未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下实施的。这反映在举证责任上,权利人只须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例如,侵权人发表在杂志、刊物上的作品,出版发行的图书或录音录像制品,录制现场表演的非法拷贝,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的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改变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       (4)当事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也可作为证据。

注意事项

根据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的解释》,权利人就侵犯其署名权、发表权等著作权人身权利提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可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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