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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取证哪些方式不可取,离婚损害赔偿证据该怎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离婚取证哪些方式不可取,离婚损害赔偿证据该怎】,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离婚取证哪些方式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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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诱犯错,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取证方式,其根本没有效力性不说,对当事人双方的情感伤害都大。委托方无法辨别情况的真假,只能认定对方有外遇的发生;对“过错方”而言,此种莫须有的罪名亦让自己伤心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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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人侦探,至于通过私收集外遇的证据,则更有待商榷。注册的经营范围大多是商务信息调查,在婚姻纠纷中的调查权非常有限,更何况经过正规的法律培训的调查人员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证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则常会因取证手段违法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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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捉奸在床,由于这一行为引发的夫妻冲突或受害方与第三者的激烈冲突,法院可能依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这一行为,无疑使夫妻感情修复陷于不可能。另外,若是在他人住处或是宾馆实施捉奸行为,往往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END

二、离婚损害赔偿证据该怎么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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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如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X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一)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二)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三)左右邻居的证词。(四)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五)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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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七)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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