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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离婚证据的途径,离婚时哪些证据能认定第三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收集离婚证据的途径,离婚时哪些证据能认定第三】,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收集离婚证据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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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非法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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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因而在此类诉讼中采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因此,要尽量多的采集各种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相互映证。(一)采集文字证据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二)采集视听证据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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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三)采集现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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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类证据,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END

二、离婚时哪些证据能认定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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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当中离婚诉讼由于第三者插足导致分手离婚的情况较多,但是如何在离婚诉讼中,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认定“第三者”却是在实践中是否能够要求过错方提供赔偿的重要依据。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以下证据可以很有力地认定第三者的存在:(一)“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二)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三)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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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错方与第三者同居地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租房房东出具的证明双方同居的证人证言。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五)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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