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一窗式接件窗口递交申请材料;第二步:区政务中心一窗式接件窗口接件(材料形式审查);第三步:受理(政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第四步:现场勘验(材料审核通过后,教育局行政许可科组织人员现场勘查);第五步:教育局结合材料审核意见、现场勘验意见,做出审批意见(发放办学许可证)。 对于可以现场补正材料的允许现场补正;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民政局核名通知书(收原件一份);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申办人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姓名、住址(适用于举办者为个人的情况),名称、地址及组织机构代码(适用于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情况;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收原件一份);5、办学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收原件一份);2、筹设情况报告(申办人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3、学校章程(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4、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字盖章;收原件一份);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收原件一份);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7、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使用的教材(现场查验);8、设学校董事会的,应提供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五、审批条件(一)申请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前置条件1、房屋质量检测报告;2、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3、消防设施检测报告;4、验资报告
六、备注 1、审批通过后颁发《民办教育学校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