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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工作如何操作

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证据保全的规定多较为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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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保全样品。        如果样品体积较小的,一般采取现场提取、封存,经被申请方或被告确认无异议后,在封条上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签时间;如果样品体积较大不便搬动的,则改采粘贴封条并拍照的方式,并记入保全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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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保全财务帐册。        如果被申请方或被告方是手写做帐,一般采取现场复印的方式。保全人员通常要求被申请方或被告方核对复印件、清点页数。被申请方或被告方核对无误后,保全人员则要求被申请方或被告方在复印资料上加盖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并由有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签时间。        保全人员经核对财务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清点页数并记入查封清单;如果被申请方或被告方的财务资料在电脑等存储介质中有备份,保全人员通常利用闪存、移动硬盘等介质现场复制。        在复制前,保全人员先监督被申请方或被告方人员打开电脑,找到需要备份的文档。复制前,保全人员先向被申请方或被告方打开事先格式化的移动介质,证明系空白内容的介质。在复制过程中,保全人员注意保障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将财务资料备份完毕后,保全人员将移动介质当场封存,再由被申请方或被告方在封条上盖章或签名,并签时间以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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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保全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目标程序。        原则上,保全人员多采用闪存、移动硬盘等介质现场复制。具体而言,保全人员首先监督被申请方或被告方人员操作电脑,同时要求申请方人员现场指认,申请方人员要求查看具体文档内容或者其他与案件无关内容的,一般不予准许。被申请方或被告方故意删除相关文档的,保全人员会当场制止并要求其恢复文档。        双方当事人对某文件是否属于应保全的内容有争议的,保全人员一般都会先予以保全,再择日组织双方到法院,在合议庭法官的指挥下决定是否需要最终封存。在保全现场,当遇有被申请方或被告方拒绝打开电脑予以配合的情形,保全人员首先依法对当事人作劝导工作。经劝导不听从的,保全人员经请示,可将存有争议内容的主机当场封存,并告知被申请方或被告方在指定期日前往法院,在法官监督下打开电脑,接受法官询问,最终确定哪些文档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再作最终固定,并记入笔录。        被申请方或被告方在保全现场以“被查封的资料属于其商业秘密”为由拒绝配合的,保全人员可将其要求保密的范围记录在保全笔录上,但不影响保全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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