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科【办事条件】1、企业住所发生变更;2、企业新住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3、企业须对新住所享有使用权;4、住所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关于变更住所的决议;3、企业对新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对住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5、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办事程序】1、企业备齐文件后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凭有关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2、领照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变更通知书》。【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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