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纠纷
工具/原料
物权法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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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髙,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役权制度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采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物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地役权制度。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役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供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被认为负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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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地役权纠纷是基于两块土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不动产引发的纠纷,一般应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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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处理地役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56~16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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