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企业名称的范围根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条件要求 1,无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必须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 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其中的五大类。 3, 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 4, 国字头企业名称核准。 5,国家工商总局名称,(股东1到50 人),股东2到200人),三, 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外资资企业名称条件要求。 1, 无行政区划表述的外资或合资企业名称,须注册资本金5000万人民币以 上,如;2, 无行政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外资企业或合 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其中的五个大类。如;3,不带行政区划及中间带(中 国)企业名称的要求: (1)、不带行政区划的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五千万人民币以 上。 (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企业和拟核准的名称致):企 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 外方出资企业字号(3)、不带行政区划不带行业特点的合资企业、外 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一亿人民币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其中的五个大类。四、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文 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 (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若为外文,公章的中文翻 译件四、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企业名称变 更核 准意见书(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盖章);文件范本请发邮 箱索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盖 章); (3)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五、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 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 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 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 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六、申请企业名称结构 一、行政区划: 1、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 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 后,组织形式之前:1、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3、 该控股 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 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 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 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 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 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 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 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 行业。 2、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 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 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 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3) 与 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 字号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 的字号之后使用 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4、 企业名称不 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四、组织形式:依据《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 公司();依据其它法律、法规申请登 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可 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 式。七、 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 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 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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