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基于探望权是亲权一种,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常是通过探望权的实现来弥补亲权的缺憾,对于探望权的内容则不仅是“探”或者“望”,可以是每隔一定周期与子女短暂的共同生活。由于探望权的行使以保护子女权益为前提,因而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同时,考虑到离异双方各自重新组建家庭的必要,在行使探望权时,还应注意不影响双方的生活为宜。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当事人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一般判决每月一至二次,在周末的时间,探望权人自行到另一方住处或是小孩所在学校将孩子接回,星期日下午将孩子送回另一方住处。END
前面已明确了,探望权的存在并不依法院的判决确认,是自然存在的。在探望权无法实现时,探望权人可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要求依法保护的内容,可以是要求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地点,也可以要求对另一方故意阻挠探望权的实现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对于拒不执行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对于探望权保护的另一面,如果探望权人在实施探望权过程中,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比如,探望权人有吸毒、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利用探视机会将子女藏匿起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阻挠探望权行使的强制措施,并不包括对子女的人身,或者是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发现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只能申请法院裁定,其他个人、组织或机关无权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当然,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探望权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行使探望权。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