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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加强法律风险防控

(一)加强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很多企业的演讲稿都对企业信贷这方面有过阐述。从法律方面看,要注重对企业提供的报表、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查验。认真核实企业所提供报告、报表、票据、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既可避免对企业偿还能力做出误判.又可掌握了解企业贷款的真实用途。特别对贸易融资业务,更应严格审查对应贸易背景的合同、发票以及相关单据.确认贸易背景真实性。在融资发放后,要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管理规定,加强贷款用途的检查,确保贷款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一致,严防借款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或者多头开户的方式,将贷款资金投入股市、楼市以及民问借贷等高风险领域。(二)确保担保措施真实有效可行一是加强对担保物的审查。对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担保的财产,要依法严格禁止用于担保。注重对担保物变现速度、执行可行性等情况的分析,对不易变现、难以拍卖执行的担保物要求企业予以更换。不建议采取异地抵押方式。要根据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抵质押率.以提高债权的受偿率。二是强化押品的动态监管。在贷款存续期间,担保物的实物和价值上是动态变化的.相应地银行对押品必须进行全过程动态连续监管.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如发现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证明抵押人转让无效,追回抵押物。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立即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若抵押人的行为已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或丧失,银行应及时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是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必须以保证人有保证实力为基础。在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情况下,要对关联情况进行调查,判断相互影响的程度.以此对借款企业经营实力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说,资产、资金运用同企业主个人财产、资金运用混同的现象,但法律上企业主个人和其企业又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为防范上述问题给银行融资带来的风险,应根据中小企业借款情况.必要时可要求企业主个人、家庭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三)合时,应选择企业实力强、经验丰富、具有相应的监管资质及专,降低监管中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在开展业务前,银行(质权人)、企业(出质人)、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及违约责任。在初始及换货过程中接收货物时的验货职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种类、规格、质量、数量等重要内容。对质物的审查义务应该是实质审查,审查的内容及范围应在监管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在验收中发现押品不符,监管人应拒绝接收并及时通知质权人,否则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合作中,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日常经营管理和商品监管情况,有效督促其履行监管责任,防范监管风险,杜绝过度依赖。存质物丢失、被挪用等情况下,应履行监管责任,补充质物。对拒绝履行的,要及时按照相关要求起诉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四)合理把握依法清收时机一是迅速保全、及时诉讼。在贷款逾期、催收无望的情况下。要正确把握好诉讼时机,及时保全、迅速提起诉讼。特别是对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转移资产及其他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如其不能及时提供有效担保,应立即提起诉讼。要充分运用好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对借款人、担保人或者其股东的动产、不动产、股权等进行查封、冻结.并积极查找可以执行的其他财产,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资产安全。二是合理选定被告。除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外,对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或者需承担责任的监管人等也不能遗漏。如查明借款人的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或者不实验资报告等情况的,应追究出资人的责任和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三是合理运用法律.最大限度维护银行利益。对借款企业利用关联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易进行利润转移、不等价交易转移财产等情况逃避债务的,应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借款企业的行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的.应积极行使代位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五)积极探索依法维护银行权益的新举措一般来说.法人起诉案件因受不确定因素影响较大.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终结至少需要一至二年的时间而对银行来说,在此期间内抵押物面临贬值甚至灭失的风险。如果有政府干预或者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则贷款清收处置时间更久,更不利于不良贷款清收。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极易在经营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主动申请破产,导致诉讼程序中止。因此,在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上,要注意诉讼和非诉讼手段相结合,重视采用以诉促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方式,灵活采取催收函、律师函、支付令等多种法律措施。积极开展执行清收工作,降低清收成本。在胜诉执行工作上,可以借助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高执行成效。鉴于仲裁具有一裁终局、效率较高的特点,可在与中小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优先选择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以提高诉讼案件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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