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57D汽车内饰水平燃烧试验仪
层积复合材料
内饰材料(如座垫、座椅靠背、座椅套、安全带、头枕、扶手、活动式折叠车顶、所有装饰性衬板(包括门内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仪表板、杂物箱、室内货架板或后窗台板、窗帘、地板覆盖层、遮阳板、轮罩覆盖物、发动机罩覆盖物和其他任何室内有机材料,包括撞车时吸收碰撞能量的填料、缓冲装置等材料)
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必须满足以下技术要求:燃烧速度不大于100 mm/min。
试样的准备:A. 试样的形状和大小:标准试样形状和大小如下图,试样厚度为零件厚度,但不超过13mm(单位为毫米);以不同种类材料进行燃烧性能比较时,试样必须具有相同尺寸(长、宽、厚)。通常取样时必须使试样沿全长有相同的横截面。B.当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尺寸的标准试样时,则应保证下列最小尺寸试样,但要记录;a) 如果零件宽度介于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356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近零件的宽度。b) 如果零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应至少为138mm。此时的燃烧距离相当于从第一标线到火焰熄灭的距离或从第一标线开始至试样末端的距离。c) 如果零件宽度介于3mm~60mm,且长度小于356mm或零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小于138mm,则不能进行标准性试验;宽度小于3mm的试样也不能进行标准性试验。
取样应从被试零件上取下至少5块试样。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材料,则应在不同方向截取试样,并且要将5块(或更多)试样在本仪器中分别试验,取样方法如下:A. 当材料按整幅宽度供应时,应截取包含全宽并且长度至少为500mm的样品,并将距边100mm的材料切掉,然后在其余部分上彼此等距、均匀取样。B. 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符合取样要求,试样应从零件上截取。C.若零件的形状和尺寸不符合取样要求,又必须进行标准性试验,可用同材料同工艺制作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356mm x 100mm),厚度取零件的最小厚度且不得超过13mm进行试验.此试验结果不能用于鉴定、认证等情况,且必须在试验报告中注明制样情况。D.若零件的厚度大于13mm,应用机械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削,使包括暴露面在内的试样厚度为13mm。E.若零件厚度不均匀一致,应用机械方法从非暴露面切削,使零件厚度统一为最小部份厚度。F.若零件弯曲无法制得平整试样时,应尽可能取平整部份,且试样拱高不超过13mm,;若试样拱高超过13mm,则需用同材料同工艺制作结构与零件一致的标准试样(356mm x 100mm),厚度取零件的最小厚度且不得超过13mm进行试验。G.层积复合材料应视为单一材料进行试验,取样方法同上。H.若材料是由若干层叠合而成,但又不属于层积复合材料,则应由暴露面起13mm厚之内所有各层单一材料分别取样进行试验,取样示例见下图(单位为毫米)。
试样预处理试验前试样应在温度23℃+2℃和相对湿度45%-55%的标准状态下状态调节至少24h,但不超过168h。
本仪器放在具有通风设备的房间内(或设有专门通风罩的小型试验室中)以便试验后废气及时排出。
接通燃烧箱电源开关;
1、将预处理过的试样取出,把表面起毛或簇绒的试样平放在平整的台面上,用金属梳在起毛面上沿绒毛相反方向梳两次。2、在燃气灯的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按点火按钮,点燃燃气灯,将火焰按火焰高度标志板调整,使火焰高度为38mm。在开始第一次试验前,火焰应在此状态下至少稳定地燃烧1min,然后熄灭。3、将试样暴露面朝下装入试样支架。安装试样使其两边和一端被U形支架夹住,自由端与U形支架开口对齐。当试样宽度不足,U形支架不能夹住试样,或试样自由端柔软和易弯曲会造成不稳定燃烧时,才将试样放在带耐热金属线的试样支架上进行燃烧试验。4、将试样支架推进燃烧箱,试样放在燃烧箱中央,置于水平位置。在燃气灯空气进口关闭状态下按开始测试按钮,自动点燃燃气灯,使试样自由端处于火焰中引燃15s,然后熄掉火焰。5、火焰从试样自由端起向前燃烧,在传播火焰根部通过第一标线的瞬间再次开始测试按钮持燃时间表开始计时。注意观察燃烧较快一面的火焰传播情况,计时以火焰传播较快的一面为准。6、当火焰达到第二标线或者火焰达到第二标线前熄灭时,按暂停按钮停止计时,计时也以火焰传播较快的一面为准。若火焰在达到第二标线之前熄灭,则测量从第一标线起到火焰熄灭时的燃烧距离。燃烧距离是指试样表面或内部已经烧损部份的长度。7、如果试样的非暴露面经过切割,则应以暴露面的火焰传播速度为准进行计时。8、燃烧速度的要求不适用于切割试样所形成的表面。9、如果从计时开始,试样长时间缓慢燃烧,则可以在试验计时20min时中止试验,并记录燃烧时间及燃烧距离。10、 当进行一系列试验或重复试验时,下一次试验前燃烧箱内和试样支架最高温度不应超过30℃。11、 按复位按钮,使计时表清零,便可做下一次试验。
如果试样暴露在火焰中15s,熄灭火源试样仍未燃烧,或试样能燃烧,但火焰达到第一测量标线之前熄灭,无燃烧距离可计,则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结果均记为A-0 mm/min。
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火焰在60 s内自行熄灭,且燃烧距离不大于50 mm,也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结果记为B。
如果从实验计时开始,火焰在两个测量标线之间熄灭,为自熄试样,且不满足第二条试验结果,要求进行燃烧速度的计算,结果记为C-燃烧速度实测值mm/min。
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火焰燃烧到达第二标线,或者存在试验步骤中第九步情况(主动结束试验)则按照上述公式进行燃烧速度的计算,结果记为C-燃烧速度实测值mm/min。
如果足燃烧速度的要求,结果记为E。出现试样在火焰引燃15s内已经燃烧并到达第一标线,则认为试样不能满足燃烧速度的要求,结果记为E。
本装置用户最好接稳压电源,否则因电压波动过大会影响试验结果。
温度计不宜在高温下(量程为300℃)长期工作,以免缩短温度计的使用寿命。
每次试验结束后,应在断电的情况下清洁燃烧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