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案件分类: (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 (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 (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释义】 证券回购是指证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证券的融资活动。证券回购这种形式的融资活动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从1988年我国开办国债回购业务以来,由于回购业务满足了券商可以利用较少的基本资金使用多头和空头市场上大量资金,而其他投资者通过回购业务也可以不多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需求,从而增加了市场流动性,得到迅速发展,成为证券市场的主婆流动性工具。 证券回购交易的实质内容是:证券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需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因此,证券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 证券回购业务的品种包括股票、国债、公司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持有人与资金贷出方签订的回购合同分别称为股票回购合同、国债回购合同、公司债券回购合同和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证券质押式回购,是指卖出回购方在将证券出质给(资金融人方)买人返售方(资金融出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卖出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买人返售方返回资金回购原出质证券的融资行为。 我国证券回购的交易主体主要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回购交易采用两种交易方式,即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场内交易即在证券交易中心和交易所内会员单位之间进行的交易;场外交易(柜台交易)即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在有形市场之外进行的交易。场外交易业务很不规范,监管难度大。
【法律适用】 处理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和《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制定的规章,如《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自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为了正确处理证券回购纠纷案件,最髙人民法院曾于1996年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审理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座谈会,专门对此类案件进行了研讨。鉴于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的典型性,《规定》将其确定为第三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