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民事诉讼法
【释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践中,可能股东与他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归属争议,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东资格。比如,拒绝隐名股东行使股权,或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此时即产生纠纷。(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里通常是指隐名出资的情况,即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出资协议,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由他人作为名义股东,但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于该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一切权利归隐名股东所有。(3)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须记载章程,并属于工商登记事项;发起人的姓名或章程,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应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股东转股东转让记名股票时,应按照上述规定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实际生活中,股权转让双方可能因为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或出资证明书。如果未变更登记,就可能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此外,的股东可以凭借其所持有的主张股权;如果无记名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向受让人交付无造名股票,则受让人无法证明其股权之存在,从而可能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管辖】 因公司纠纷所生诉讼的管辖问题比较复杂。对此问题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亦无明确的意见和规定。但大多数人认为,因公司纠纷所生诉讼的管辖,原则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所在地等综合因素来确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以其注册地为准。纠纷诉讼管辖的含义与此同。 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提起的诉讼,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第74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40条、第1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2~24条等相关规定;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5条等相关规定也是人民法院处理该案由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