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关注三个核心问题:形成的途径:销售业务和视同销售业务金额规定:不含税销售额时间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计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即销售额的构成: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价款:要判断其是否含税,含税价款需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作为计税销售额。
(2)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不包括: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收款项;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人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款项:第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第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③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代收款项。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代收款项。
1.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价外费用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税。2.计算时要注意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应当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并入销售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扣销售(商业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发生应税行为的价款与折扣也按上述规定处理)1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按照全额计税,折扣额记入财务费用。2实物折扣(买一赠一):按照正品的销售额和赠品的正常销售额合计作为计税销售额。3销售折让:按照折让后的销售额计税。
一般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全额计税)特殊货物——金银首饰: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差额计税)有偿收回的旧货物,一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全额计税)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应税销售行为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应税销售行为按规定核算购进金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双方未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双方均应计算销项税额,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双方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双方均应计算销项税额,用于税法规定用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以物易物在计征印花税时,双方均应按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一般货物:押金(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一般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或者未逾期但时间超过1年的包装物押金,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并入计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酒类产品: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包装物押金的一般规定处理。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换算成不含税价款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税额的确定,包括销项税额的确定以及进项税额的确定;
时间的确定,即销项税额何时确认,进项税额何时抵扣。
包装物押金逾期不再归还时,该笔押金是企业实现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切忌将其他应付款直接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不考虑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