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况不可以办理出国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扩展资料办理护照注意事项:1、经办人和持照人在领取护照时,应认真核对护照上的姓名、性别、出生 地等,并检查一下汉语拼音是否正确,钢印、发照机关印章、签署是否齐全。持照人应用钢笔在护照持照人签名栏签名。如护照上的姓名有误,则暂不签名,向发照机关报告。2、护照是出国人员的重要身份证件,持照人应妥为保管,护照上所有项目,均不得污损、涂改。3、再次出国人员借用老护照须凭出国任务批件、出国人员批件和派遣部门介绍信。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