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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13]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如何处理

立案执行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如何处理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第(六)项是兜底条款,一般认为,兜底条款亦称口袋条款,是所有其它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包括不了的,或者目前预计不到的情形,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像该案这种情况应属此情形,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司法资源和司法成本,可动员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若其自愿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执行;若其不愿撤销申请,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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