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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地出让的实施步骤

个别地块如果确需实行毛地出让的,应当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权收回、拆迁补偿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关系。一般可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方法/步骤
1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收回出让地块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公开出让的请示,请示中除明确拟出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规划意见等一般信息外,还要明确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权并公开出让,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安置由受让人按规定对原产权人拆迁安置实施,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具体内容。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同样要明确上述内容,并向社会公告。

2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后,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须知等要明确第一步中的相关要求。招拍挂成交后,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人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都要明确:已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该地块原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具体补偿安置,由受让人按照规定对原产权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来落实,受让人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规定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完成),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中,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凭证,不得再行转让、出租、抵押。

3

受让人按照当地拆迁安置办法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回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管理部门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受让人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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