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的时候,因为可能在诉讼的时候出现一些关于亲属之间的关系问题,因此具有一些回避的制度,那么一般情况下和特殊情况下是如何进行应用的呢?主要具有哪些理由是可以回避的呢?
一般理由: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
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
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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