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什么出租房屋要办理备案登记呢?主要是为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登记交验的材料(一)出租人应交验的材料1、签定的租赁合同;2、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3、出租人的身份证明;4、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5、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6、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二)承租人应交验的材料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3、外地来沪民工、临时工,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4、单位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5、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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