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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逐章解读:[1]分则概论

1、法律猫逐章对刑法分则进行解读2、希望对自学人员有所帮助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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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状1.简单罪状这是指仅规定了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例如,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的”,第264条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注意】简单罪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刑规定具有明确性,但简单罪状不是规定不明确,而是无需具体描述,所以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2.叙明罪状这是指对犯罪构成特征作了详细描述的罪状。例如,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梅成假冒注册商标罪。3.引证罪状这是指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例如,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在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便是引用第1款来描述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4.空白罪状这是指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空白罪状也称为参见罪状。例如,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状便需参见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注意】空白罪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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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罪名有类罪名和具体罪名之分。例如,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就是类罪名,其下的保险诈骗罪就是具体罪名。注意:不能将类罪名作为具体罪名使用。例如,分则第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类罪名,不能当具体罪名使用。1.单一罪名特征:一个条文只表述一个罪名,该罪名不能拆开使用。例如,第232条只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这个罪名不能分拆使用。2.选择罪名特征: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多种多样。例如,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1)类型:第一,只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例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二,只规定了多个选择对象。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三,同时规定了多个选择行为和对象。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特点: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拆使用。概括使用时,不实行数罪并罚。找律师网举例,例l,就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言,当只拐卖妇女时,定拐卖妇女罪;当只拐卖儿童时,定拐卖儿童罪;当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时,也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定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并罚。例2,王某引诱甲女卖淫,容留乙女卖淫,介绍丙女卖淫,只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概括罪名特征:条文规定的行为类型多种多样。(1)罪名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拆使用。例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行为类型。行为人只实施了恶意透支,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不能分拆成“恶意透支罪”。(2)同时实施了多个行为类型,只定一个罪名,不数罪并罚。例如,行为人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类型全部实施了,也只定一个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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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其特点是,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该规定,遇到此类情形也应按照基本规定处理。例如,司法解释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该规定就是注意规定。因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由于具有了非法占有目的,本身就构成贪污罪。这条规定的出台只是提醒法官不要将这种情形定为挪用公款罪。即使没有这条规定,遇到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情形,也应按照贪污罪论处。因此,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注意规定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这项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应如此。如果是,表明该条文只具有提示意义,那么该条文就是注意规定。例如,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按照盗窃罪论处。假设没有该款规定,遇到这类情况,仍应按照盗窃罪处罚,所以该款只具有提示作用,属于注意规定。【总结】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注意规定:(1)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第273条规定的是挪用特定款物罪,第384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第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挪用公款罪论处,并从重处罚。该款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款规定,由于将这些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本身就应定挪用公款罪。[1](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金融诈骗、盗窃等其他犯罪。第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此条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条规定,这类行为也应定具体实施的犯罪,而不能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照贪污罪论处。注意:如果挪用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则与后面的贪污罪要并罚。(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走私、贩卖毒品罪。第355条第1款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有下列两种行为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一是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二是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该款属于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款规定,上述行为也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5)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故意致人重伤、死亡。该规定是注意规定,因为故意致人重伤、死亡本来就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6)第382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该款是注意规定,因为即使没有该款规定,对此情形也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正因如此,第385条的受贿罪虽没有类似规定,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也应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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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例如,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将盗窃、诈骗、抢夺的情形按照抢劫罪处理。如果没有该条规定,只能定盗窃罪(或诈骗罪、抢夺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因此,判断一项法律条文是不是法律拟制的方法是,假设取消该条文,遇到条文中的事项,处理结论是否仍会如此。如果不是,表明该条文是项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那么该条文就是法律拟制。微信law-book举例,例如,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论处。假设取消该条规定,遇到聚众“打砸抢”,毁坏财物的,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应定抢劫罪。这表明该条规定将不属于抢劫罪的情形拟制成抢劫罪,因此属于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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