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一窗式接件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收讫资料,办理接件手续,出具接件通知书;第二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告之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全后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步:受理后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条件、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按程序办理书面答复、办理办结手续、并打印办结通知单;不符合审批条件、标准的,窗口工作人员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送交申请人;第四步: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办结通知单并在办结通知单上签字后取件、一窗式出件窗口办理取件操作,出具批复文件。
三、申请材料1、项目申请单位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文件1份(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年限等内容);2、项目申请报告书(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原件1份;3、项目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原件1份(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1份(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原件1份;7、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报告书或节能报告表)及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或节能登记表原件1份);
四、审批条件1.申请条件:无2.前置条件:(1)项目核准范围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列项目;(2)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3)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