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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认于己不利的事实会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审判员认定事实和还原真相的基础材料。对于当事人而言,通常提交的证据都是以证明己方主张、推翻对方抗辩、争取诉讼优势等作为主要目的,但是对于一些当事人主动承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即自认的事实,在庭审过程中会有哪些法律效果呢?通过哪些方式实现?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工具/原料
1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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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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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自认的前提是认清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承认了一些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等文书中明确表示承认某些消极事实,此时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便不需要再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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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分不能自认的情况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对于所有事实均可向法庭主张自认。如果是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身份关系等应属法庭调查的事实,比如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扶养关系等,则不能适用自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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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认产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自认事实后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将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经法庭审查与事实确实相符后,一经法庭作出确认,该自认事实就会被作为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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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认的方式对于自认的事实,当事人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承认,也可以在诉讼文书中明确写明。此外,如果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未作表态,经法庭询问仍未表态,也将产生自认的效果。即明示和默示均可能产生自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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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认的例外情况在开庭前法官组织的调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因协商让步而作出对部分事实的认可,并不能视为本经验所讲的自认,也不能作为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庭审中当事人又认可的除外。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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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只是承认事实,并不当然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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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当并不代表所有与身份有关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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