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目的是确认求职者是否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是否是未成年工、是否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退休年龄等。审查年龄,可以查验身份证或驾驶证,并登陆公安部网站进行仔细核对。
未满16周岁者,为童工,不应录用。如果招用了未满16周岁的员工,则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为未成年工,企业面临较重的法律义务。
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退休年龄的,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为通常情况下的退休年龄。
审查是否是在校大学生、是否为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同胞等。
在校大学生不属于适格的劳动者,建立的一般不认为是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的大学生,即使年龄已满16周岁,因为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因此也不是“劳动者”。
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是否办理“两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第8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没有办理“两证”的,双方建立的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需要查验其是否还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通常采取的方式是要求应聘员工出具前一个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
了解求职者是否与原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是否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如果企业招用的员工对原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原单位有可能提出该员工泄露了其商业秘密并给其造成了损失,就有可能将员工与新单位一起告到法院,新单位就要受到牵连。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员工进行询问,必要时联系原单位进行确认,并制作书面确认文件。尤其是知识性、技术性或从事重要岗位的劳动者。如果员工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而且本单范围内,则应对该员工不予录用。
与应聘职位相关的学历证明和各种资格证明。如将相关资格证书送至专业机构验证,或登录相关网站查询等。如果用人单位忽视上述审查,使得劳动者以欺诈手段骗取录用,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同时使企业付出较大的招聘成本。
如智力、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潜在疾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