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模式。即劳动者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可以也只能选择一种获得赔偿。
兼得模式。即劳动者可同时接受侵权赔偿救济和工伤保险给付双份利益,如英国。
补充模式。即劳动者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均可主张,但全部获赔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如日本、智利及北欧等国。
雇主责任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其保险对象是:雇主对其雇佣人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发生意外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身意外伤残或死亡时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是用《保险法》来规范的,属自愿保险范畴,其具体实施是以保险合同和按保险条款办理。
而工伤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最基本组成部分,其主要体现了无责任补偿原则:一是无论工伤的责任在雇主、个人或第三者,受伤者都会得到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直接承担补偿责任,而由工伤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组织工伤补偿,一般也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可以说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的补偿性质是完全不同的,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雇主责任保险保的是雇主对雇员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凡属雇主负赔偿责任的,才赔偿,雇主不负赔偿责任的,不负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是无责赔偿,无论用人单位(雇主)有没有责任,凡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人员因公伤残死亡者都能按《条例》的规定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并且根据前一个问题的结论,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是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所以在本案例中,某公司为其固定员工依法办理了工伤保险,员工因公死亡后,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为自己的员工投保了工伤保险,但由于目前用工形式多样化,用人单位可能只为正式员工投保工伤保险,而没有为实习工、临时工、退休返聘等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对于这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对于其在工伤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项目均需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建议用人单位重点考虑投保雇主责任险转嫁上述损失。
在保险责任设定上要大于至少等于新《条例》中对认定为工伤情形的规定;在责任限额设定上,在用人单位自身保险预算的范围内尽量达到新《条例》的要求。如新《条例》规定,死亡补偿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倍为382180元,在加上丧葬补偿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至少应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才能转嫁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风险。
虽然根据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但是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转嫁用人单位的雇主责任风险,工伤事故中的一些费用仍需用人单位自身承担,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基金等。
工伤保险赔偿所经环节较多,工伤认定、评残等都要经过漫长的时间,赔偿期限通常较长;而雇主责任险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对未致残事故的认定也较简单,通常提供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证明和医院相关证明即可,赔偿期限通常较短。
有些用人单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不愿申报过多的工伤事故。在雇主责任险下,未致残疾、死亡时可不做工伤申报。
还有些用人单位考虑到工伤保险赔偿金额较低,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减少纠纷,增加员工福利,愿意为员工投保更多的保险。这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在工伤保险之外一次性赔偿员工多少的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