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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以共有房产抵押贷款的,是否有效?

甲和乙经人介绍在2005年结婚,两人婚后共同奋斗,经过几年的努力在2010年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房产,在2012年甲好上赌博并且以做生意为由向外人借款,以自己的房子做了抵押。2013年乙知道此事后认为抵押行为无效。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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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争议的焦点是甲擅自处分甲乙二人的共有房产,这种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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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得知:甲有权处置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这个规定过于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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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夫妻间对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处理,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对重要财产处理决定的,需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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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看出,甲擅自将共有的房子作为抵押物,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房产在甲和乙生活中是一个重要的财产,并不是简单的日常生活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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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国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同样在第32条规定:抵押登记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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