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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使用说明(一)

类别划分标准 使用说明(一)
方法/步骤
1

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

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

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

4

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5

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6

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7

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Ⅰ类工程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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